诉讼

2023年07月19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04民辖终24号 (关于长城物业北京第二分公司与国奥村业委会网络侵权纠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2号楼29层2909号。

负责人:宣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婧,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国奥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林萃东路1号院国奥村小区西区下沉建筑处。

代表人:朱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晨光,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艺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国奥村小区委员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3)京0491民初5191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北京市朝阳区国奥村小区委员会主张我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因侵权行为地及我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北京市朝阳区国奥村小区业主委员会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案系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在微信群内侵害北京市朝阳区国奥村小区业主委员会名誉权引起的纠纷,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外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具有管辖权,我方可以选择向前述两个法院之中的任一法院起诉,且一审法院已先立案,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浪费司法资源。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审查,北京市朝阳区国奥村小区业主委员会和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兆琪
书 记 员 赵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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