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业委会答复函
国奥村小区业主委员会:
我们是国奥村小区业主,刚刚知悉业委会与传媒公司签订了电梯广告合同,并收取广告收益约32万元。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下列权利:“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因此,请业主委员会收到本函后三日内,将已签订的电梯广告合同、相关决议以及收取的款项明细单等复印件提供给要求答复的业主。
谢谢!
业主:
年 月 日
抄送:国奥村小区社区居委会、奥运村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