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出门打球了!闲着无聊呢,就说说业委会的人员素质!朱博虽说不是职业律师,但其履历表上填着XX企业的法务部长,法律顾问,就差不是总法律顾问了!如果是大型国有企业,这些人需要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相当于可以取得警察、法官,律师的从业资格证了,对每一个法条不见得记得清楚,但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应该是全面的。反观朱博“主任”其言行,看看有没有基本常识。
首先说“查物业公司账”这一业委会的说法就极其荒唐!
对于一家公司或者是企业来说,只有公司的所有人(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企业内部审计,财务,监督管理等执纪部门有公司制度(包括公司章程等)赋予的权力可以查账,国家执法部门办案,可以持搜查令,拿走账本查账,其它任何人,任何个人和机构,社会组织,都没有权力查看查询一个公司的账本!即便是酬金制期间的合同主体“国奥投资公司”,也没有权力查长城物业的账,这是指管理期间和合同有效期内!有纠纷可以上居委会调解,申请仲裁或诉讼至法院,但无权干涉物业公司内部事务。这些都是基本常识!连基本常识都没有的法律顾问,难道是“野鸡大学”毕业的皮包公司的法律顾问吗?要么就是故意混淆是非,混淆视听,抹黑长城物业公司!
第二一点,说说我们的交付业主大会投票的议题设定。一个仅仅是涉及物业管理的议题,很难违反法规法规,甚至是业主大会决议,只要不实行,也不会侵害任何人的实际利益!
但是,议题交付投票的目的是不是要形成决议?形成决议是不是要执行?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民法典明确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次业主大会议题通过了,业委会相当于要以“业主有义务尊守业主大会决议”,迫使单一最大业主交出商业物业的管理权。在议题征集意见建议期,不听取业主意见,相当于剥夺了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宣传“业委会什么权力也没有,为什么需要监督?”,“居委会不是政府,没有权力过问业委会工作”,“居委会怎么可能协调调解物业管理纠纷”,藐视法规制度,请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协商共治机制;有权就业主反映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询问,引导规范运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行管理物业;
(二)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十)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朱博在公开视频会议上讲的上述话语,算啥个意思!撒谎还是诱导?这是一个法律工作者该有的素质吗?
第三一点,说说假设本次业主大会议题通过了,开始招标,按照一个物业管理区只能有一个物业服务人的法规规定,只能选一个物业公司中标,商业物业服务标准及价格标的谁来定,国奥投集团定,还是业委会定?国奥投资公司与长城物业的未到期物业服务合同解约谁来定?业委会还是国奥投资公司定?因此发生的赔偿金或损失谁来赔?住宅楼业主赔还是国奥投资赔?是上法庭解决还是上街道办事处去行政协调?法律法规要求的小区物业服务实行“协商共治”的法治精神,在本小区的业主大会是如何体现的?你为什么闪烁其词,在视频会议上不正常回答问题?
是不是又要扇动性业主签名上访?自己主导的业委会独断专行,不尊重法规制度,以违法行为干扰政府工作,是合法行为吗?是维护团结友爱,共商共治的民主自治行为吗?国奥村的业主们,为什么会这样呢,为什么要经常参与上访呢?这样的国奥村和谐安宁吗?
这样的业委会主任,能不让业委会信誉受损吗?如果朱博你是业主,这样的业委会你能够信任吗?